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明)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文xx在长沙市五一广场xx酒吧通过营销“李子”,购买了200元共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随后在长沙五一广场附近的民宿利用烟杆将全部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完毕。经检测,文xx的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2025年8月5日,文xx到荷塘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户籍信息,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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