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晚上1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和违法行为人彭××在湘潭市河西遛完车之后,经周××提议来到河东准备拉车门,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周××骑着电动车搭着彭××在岳塘区华夏佳园小区内进行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违法行为。两人通过彭××骑电动车,周中强在电动车后座上拉车门,拉开车门后,彭××负责望风,周××负责到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拉了40辆车左右,其中拉开了两辆车,第一辆黑色小车内未盗窃财物,在第二辆拉开的蓝色小车内盗窃了五包“云烟”,并被两人抽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截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盗窃于2025年5月29日被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24年9月18日被湘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