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因衡阳县西渡镇米子社区中×公园业主们与合×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违法行为人肖×平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使用一把U型锁将中×公园合×物业办公室的玻璃大门锁住,一直到当天晚上22时许,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出警后,肖×平才将门锁打开,造成当天长达12个小时合×物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后于2025年7月31日,中×公园业主因电梯停电一事于物业办公室讨要说法,肖×平于2025年7月31日上午9时许使用一把U型锁将物业办公室的玻璃大门锁住,后物业方报警,公安机关下午14时许赶至现场了解情况,直到下午16时许,肖×平才将门锁打开,造成当天长达7小时物业方不能正常办公。违法行为人肖×平的行为扰乱了合×物业方的单位秩序,经询问,其对其扰乱单位秩序一事供认不讳,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