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张)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郭X因吸毒于2015年2月、2017年12月、2019年12月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如:2025年7月14日,郭X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X村XX村民组11号自己家中以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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