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文)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5月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6214922603379078,开卡地为中国光大银行新源支行)用来给涉电诈人员“过流水”,其中受害人彭永鑫在2025年5月1日通过其女朋友李××银行卡6230351865932939银行卡向其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卡,6214922603379078转账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人陈××的陈述、受害人彭××及立案证明、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与第31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