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215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
现查明:2025年6月底, 违法行为人罗XX通过抖音APP看到招兼职工作,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软件已删除),为获取对方承诺的好处费,在明知对方是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 于2025年7月初至7月底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三湘小区X间内使用其自己的电话卡(1X5) 帮助对方从事诈骗工作,其中受害人刘XX在2025年7月25日13时16分49秒因接收到涉诈号码(1987X685)发的短信后被骗22850元。罗XX因此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尿检报告、通话记录、身份信息、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罗**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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