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违法行为人吴xx与违法行为人文x在株洲市天元区xxxxx15栋3201房间内喝酒,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在酒后违法行为人文x因无聊便拔违法行为人吴xx的腿毛,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文x咬了违法行为人吴xx的左小腿,违法行为人吴xx吃痛后用拳头击打了违法行为人文x肩部一下,用手扇了其耳光一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