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204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普觉镇猫猫屯村翁*******,现住普觉镇猫猫屯村翁*******。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窜至长沙县黄花镇XX网吧内,趁受害人梁X睡着期间在XX网吧的45号电脑桌面上成功盗窃一台黑色小米手机后将手机以165元的价格卖给长沙火车站附近的一名陌生路人,后将非法获利的165元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吴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