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谭***
现查明:2024年10月初,株洲市天元区××××未按照法律规定核实查验相关证件,非法雇佣老挝籍人员××在该足浴店从事足疗技师。直至2025年6月××从该店辞职,株洲市天元区××××共计雇佣LOSA在该店工作8个月,支付××工资人民币407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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