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204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巡田*******,现住长沙县榔梨街道龙*******。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至8月3日,肖XX在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安置区14栋XX公寓租住屋406号房内,通过手机电机网页286033.COM进行10元至100元每注“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2025年8月4日,肖XX主动前往榔梨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肖XX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网络赌博界面录屏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