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香)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香花*******,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香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上午8时许,郭**得知其父亲郭元财与其叔父郭元保早几天因小事发生争执,便纠集学徒李静好、吴靖滢二人驱车来到临武县香花镇江山村7组郭元保住宅找郭元保算账。当天上午10时许,在郭元保住宅客厅内郭**跟其叔父郭元保、堂弟郭知光因言语不和先后发生肢体冲突,郭**、郭知光二人相互拉扯扭打一起,在场人员郭交凤(郭元保之女)、李静好、吴靖滢等人相继上前拉架帮助自己这方人员。因此事,郭元保、郭交凤、郭知光、郭**几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1.被侵害人郭知光的陈述;2.证人郭交凤、钟德、郭俊豪证言;3.违法嫌疑人郭**的陈述和申辩;4.郭知光、郭交凤、郭元保住院病历档案;5.郭**、郭知光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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