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楠)决字[2025]第092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周某某与周某在周彪停放于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的××路处的湘AC81××的SUV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毛发样本中检测到甲基苯丙胺成分。2025年8月5日周某某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禁毒大队电话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指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