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13年07月,违法行为人谭*因吸食毒品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留。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8月05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与被害人邓XX在本市雁峰区解放路亲水平台偶遇,在同一夜宵摊喝酒两人因聊到共同网络赚钱的话题而搭话,在聊天过程中被害人邓XX因怀疑谭*有不好的意图而不再搭理谭X并说谭X不像什么好人,双方因此产生口角纠纷,违法行为人谭X冲动之下打了被害人邓XX脸部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谭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邓XX的陈述;3、证人聂XX的证人证言;4、违法行为人谭X对被害人邓XX的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7、前科材料;8、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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