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水)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4年4月23日,郑××与“××前程”采沙船船主昌××、法人昌××签订了柴油采购合同,“××前程”采沙船所需的柴油由郑××供货,并按期支付货款。后因多种原因,“××前程”采沙船未及时支付购油款,迄今为止已欠140余万购油款。2025年07月13日15时许,郑××获知“××前程”采沙船要从益阳采区转场至沅江采区,需要途径湘江汨罗水域,便召集多人搭乘快艇登上“锦绣前程”采沙船要求停船解决债务问题。后双方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黄××、杨×、杨×、郑×将被侵害人昌××、昌××打伤。经鉴定,昌××、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郑×的陈述;被侵害人昌××、昌××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