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20时许,王x年驾驶电动车行至娄底市娄星区xxx茶楼(xx店),并将停放在该茶楼后民房附近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的电瓶盗走。随后,王x年将盗得的电瓶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推着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员。另查明:2021年7月24日王x年因盗窃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