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76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南*******,现住临武县文昌路62*******。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02时12分许,蒋某某涉嫌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武县XXXX,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呼气式酒精含量为:65mg/100ml)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3.现场勘查笔录;4.车辆强制凭证;5.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6.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