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之前与其邻居尹××存在纠纷。2025年8月2日易××认为尹××说了其坏话,心生不满,于是在当天19时许手持一把砍柴刀到尹××家院子外,以要效仿张××杀掉邻居的言语威胁恐吓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保证书、谅解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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