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新化县炉观镇九坪*******。
现查明:2025年7月以来,欧×林与妻邹×云在隆×县××山×族乡×王府门口摆摊经营。2025年7月14日,隆×县××山×族乡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山×云街临时摊档的公告”,隆×县××山×族乡执法大队依据公告对×云街摊档进行管理。期间,多次对摊贩欧×林进行劝导,要求其搬离摊位至规划区域,欧×林拒不配合。隆×县虎××山×族乡执法大队在7月30日将“×云街摊贩管理告知书”书面送达给欧×林。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许,隆×县××山×族乡执法大队在“×王古寨” 门口及×云街依法开展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中,发现欧×林、邹×云夫妇在禁止摆摊区域违规设摊经营,要求欧×林夫妇根据隆×县××山×族乡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山×云街临时摊档的公告”将摊档摆放至规定区域。欧×林夫妇拒不配合整改,在执法人员持续劝导1小时后仍占据摊位,并实施拉扯摊车,阻扰执法人员搬离其摊车,辱骂执法人员等行为;同时,邹×云还以实施自杀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致使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陈述、报案人陈述、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文件、现场执法录像视频、书面送达回执、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