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胡师××自2025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出借给艾文收取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取现、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90000元,胡××非法获利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