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军驾驶湘L6FD93从流峰镇前往泗洲村时,发现交警查车想绕行,被执勤交警发现时,强行离开现场导致值勤交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军的述与申辩;李x的证人证言;受伤现场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如实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