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0时许,柯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FQJ8XX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屈原管理区五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三江村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周XX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周XX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柯XX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柯XX的陈述;2.现场照片;3.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4.户籍资料;5.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6.证人周XX证言;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