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治)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21时许,盛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馆内酒后滋事,接警后处警民警随即将盛某带至汽车路派出所醒酒,盛某在汽车路派出所醒酒、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盛某多次挑衅看守辅警,并将一名辅警抓伤。另查明,2025年7月21日,盛某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