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北)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四马桥*******,现住湖南省道县小西门*******。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1时许,在道县潇水北路卫健局附近,肖**酒后路过交警执法现场看见交警在查车,就以监督执法为名,使用手机近距离挑衅性拍摄执勤交警,并在现场大吵大闹,导致交警工作人员无法开展工作。
  以上事实有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