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5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白沙*******。
  现查明:2024年10月底的一个晚上,曹XX路过XX路附近时,遇到两名未成年男子问其要不要摩托车,曹XX便看了一下是一辆雅马哈牌的摩托车,便询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出价1000元以后,曹XX便询问对方摩托车的来路和相关手续,曹XX得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以后便向对方还价,最终双方以500元的价格成交,曹XX向对方支付500元钱以后便将(受害人XX)摩托车骑回家中供自己平时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XX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摩托车指认照片、尿检照片;XX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