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酉)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史**,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二酉*******,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期间,报警人刘××所在的××山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将对乡政府码头通往××大桥头的道路进行加宽,需要对防洪提道路内侧进行回填。××乡××村村民史光强、史**夫妇从2023年左右的时候开始在该道路内侧土地上进行开荒,种植油菜和青瓜,史××(74岁)、史××生夫妇认为防洪提内侧该片土地为其私人所有,施工队要施工回填必须要对他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后才能施工,故多次以站在挖机上等方式阻扰阻工、在施工现场及项目部无理取闹、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造成××山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影响施工进度,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2025年7月27日、28日均项目部吵闹,2025年7月29日早上史××在施工现场站在挖机的履带上组织挖机施工,7月29日17时许,史××、史××夫妇再次前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部办公室与项目经理刘××发生口角,双方言语激烈,后史**用双手将刘××推倒在地,造成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县××乡自然资源所已出具证明,史光强、史**夫妇要求施工单位征收补偿的土地属于××村码下组集体土地,不属于史光××、史××生夫妇私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5、提取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二酉乡自然资源所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