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汪)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单位:云溪区****,地址:,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6时许,汪家岭派出所接到分局治安大队的线索称,在办理施洁等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一案时发现,施洁等人曾于2025年1月10日,组织未成年人张佳静、曹缘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金世佳酒店提供性服务,且该酒店未如实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未成年人张佳静、曹缘询问笔录、陈可壮、胡鹏飞的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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