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92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刘某伙同盛某、甘某峰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路,刘某在旁边望风、打下手,盛某、甘某峰将路边电信公司的电线使用钳子剪下来盗走,三人将电线送至湘潭市经开区xx废品回收站,销赃得1311元。2025年6月27日,刘某伙同盛某、甘某峰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路,刘某在旁边望风、打下手,盛某、甘某峰将路边电信公司的电线使用钳子剪下来盗走,在盗窃时被电信公司员工发现,刘某现场逃走。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刘某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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