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李)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4年3月份,曾××通过受害人范××介绍至苏××处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曾××支付5500元给苏××后,办证未果。2025年7月3日17时许,曾××到醴陵市李畋镇××村范××家中要求其退还办证费用,因曾××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一事违法行为人刘×也经手过,曾××便打电话叫来刘×与范××理论。刘×赶到受害人范××家中后,在与范××理论过程中用双手将范××从椅子上推倒在地,造成范××受伤。经鉴定,范××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