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九龙*******,现住邵东市九龙岭镇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1时许,郑某某因一起民事案件前往邵阳市双清区××××三楼张某某办公室一边大声询问案件进展一边手持手机对张某某进行拍摄。后张某某离开办公室躲避郑某某拍摄,郑某某则尾随其后在××三楼走廊继续质问张某某并使用手机拍摄张某某。此行为引起××其他工作人员的关注,一名法警跟随两人维持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院公函、指认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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