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桥驿*******。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违法行为人佘×春和佘×在挖笋子的过程中发生争执,佘×表示其挖笋子的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佘×春听后表示该土地不是属于佘×,有林权证可以佐证,佘×听后生气,用挖笋子的锄头打向佘×春,佘×春见状用自己手中的锄头将佘×手中的锄头勾走并扔到地上,紧接着佘×春用左手打了佘×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