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3年6月14日20时19分许,王**驾驶湘J31188小型越野客车在汉寿县军山铺镇XXX村XXX组被交警查获。2024年8月10日19时53分,王**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3J2C5小型轿车在汉寿县XXX路XXX小区被交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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