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民)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下八*******,现住宣汉县下八镇石旁*******。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于2025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盗窃了刘芬芬停放在祁阳市浯溪镇金盆东路金桥街的一辆粉色女式二轮绿源牌电动车。另查明,2011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综合材料、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龚XX的陈述、现场勘查、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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