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594号
被处罚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
现查明:2024年6月14日,艾××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2025年08月04日23时许,艾××驾驶一辆车牌为:湘F×××××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汉昌街道海天景园小区出发,准备前往平江县汉昌街道金门第小区。当艾××驾驶车辆行驶至东兴大道与道子岭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艾××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论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艾××陈述与申辩、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论、公安内网数据查询比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艾**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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