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芙)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NK***,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芙蓉*******。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16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XXXXX小区的加纳籍男子XX,其所持护照XX,签证有效期截止2021年5月2日,已非法居留逾期四年三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护照签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K***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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