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临)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通道县县溪镇紫园*******。
  现查明:2025年7月底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陆XX在外号为“啊X”(未到案)的男子出租屋的卧室床头柜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对其新鲜尿液用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联合试剂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陆XX的行为已构成了吸食毒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3、尿检笔录及照片;4、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