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匡*******,现住新宁县飞仙桥乡匡*******。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晚23时许李××将自己租来的吉利牌小汽车借给付××使用,8月4日凌晨2时许李××通过微信视频电话与付××通话,要求付××及时将车归还。付××当时正在崀山联合村崀山××附近实施拉车门盗窃,8月4日凌晨2时许付××将受害人钟××摆放在民宿店门前的红旗小轿车内的4条和天下偷走,得手后付××考虑到销赃问题,又通过微信视频打给李××要求其寻找销赃路线,并声称自己在崀山镇拉车门偷到了4条硬盒和天下,且当日5时前赶回新宁县城。2025年8月4日早5时许付××将盗窃来的4条和天下香烟带到李××的租房中,李××召齐李××、付××、卿×、阳×等5人开车前往新宁县金石镇新广场××超市进行销赃,最终将4条和天下以2950元的价格卖给超市老板。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卡口监控录像记录;到案经过;辨认、指认笔录;阳×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的,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贰佰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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