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71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1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卢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门口,将受害人叶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XX牌电动车盗走。2025年08月05日,违法行为卢XX被公安机关查获,所盗的电动车被民警缴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文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