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16时35分,盘某饮酒后驾驶湘D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常宁市东一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一环路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6mg/100ml。经查询,盘某于2016年06月27日,2020年10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故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盘某本人陈述、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