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5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西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0时许,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汉昌街道老街出发,准备前往平江县三阳乡万古村,当李××驾驶车辆行驶至汉昌街道金菊路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论为:46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李××陈述与申辩、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论、公安内网数据查询对比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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