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中)决字[2025]第2021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山镇龙泉村排上*******,现住江西省金山镇龙泉*******。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欧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货拉拉司机郭XX从张坊镇XX烟花运输一车烟花爆竹到江西省桐木镇,2024年12月12日上午08时郭XX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W5的白色全胜非危货车,从XX烟花厂装好烟花爆竹之后驾驶车辆从张坊镇出发往江西桐木,在途径中和集镇的时候被中和派出所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检查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97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郭XX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查获照片,到案经过,电子物证,违法情况查询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欧**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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