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仙)决字[2025]第095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仙子脚*******,现住湖南省道县仙子脚*******。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3时许,在仙子脚镇仙子脚派出所值班室内,民警在组织何x福与何x春进行纠纷调解时,何x福突然起身用拳头往何x春鼻子处打了一拳,何x春的鼻子当场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CT诊断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