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1263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1月03日10时许,在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进行某小区的车位选取抽签工作,根据会议安排XX派出所民警杨X、邹X贵等人带队在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执勤、维护现场秩序。在车位选取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抽签资格的业主想要强行冲进会场,现场秩序混乱,在大科派出所民警维护现场秩序的过程中,廖X平想要借人群混乱的机会冲进抽签会场,被民警杨X、邹X贵等人拦住,廖X平在杨X阻拦他时,用手击打民警杨X的脖子,被其他民、辅警发现后,遂对廖X平进行控制,在民、辅警控制廖X平的过程中,廖X平极力反抗,造成民警肖X匀双手擦伤;民警邹X贵嘴角受伤、民警杨X双手擦伤;辅警彭X额头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袭警罪罪于2025年01月0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因廖**因涉嫌袭警罪已于2025年1月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5年1月17日被我局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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