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香)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樟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上午8时许,郭卫华得知其父亲郭元财与叔叔郭元保早几天发生冲突争执便纠集学徒李**、吴靖滢二人驱车来到临武县香花镇江山村7组郭元保住宅找郭元保算账。当天上午10时许,在郭元保住宅客厅内郭卫华跟其叔叔郭元保、堂弟郭知光言语不和先后发生肢体冲突;郭卫华、郭知光二人大打出手相互拉扯扭打一起,在场人员郭交凤、李**、吴靖滢等人相继上前拉架帮助自己这方。本次争斗,造成现场当事人郭元保、郭交凤、郭知光、郭卫华几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1、郭**报案笔录;2、询问郭**、钟*、郭**笔录;3、询问郭**、郭**笔录;4、郭**、郭**、郭**住院病历档案;5、郭**、郭**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由于李静好在本案发生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