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桃林镇大畈村高速桥下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犯罪嫌疑人李××的吹气数值为99mg/100ml,后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李××的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00.90mg/100ml。另查明:1.截止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准驾车型;2.犯罪嫌疑人李××曾因酒驾于2022年11月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讯问笔录;2.人车合一照片;3.交管系统机动车、驾驶人信息;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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