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7月上旬至中旬期间,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xx宾馆206房间内,采用“烧板”方式少量多次吸食少量毒品麻古和冰毒。2025年8月4日深夜,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附近马路被民警查获,经湖南省云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毛发进行鉴定,其毛发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查,2018年3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吸毒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5年8月5日,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吸食毒品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申辩、毛发鉴定结论、对案笔录、前科材料、户籍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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