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高)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2时30分许,驾驶人熊**驾驶湘A67P××号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收费站入口时,实施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熊**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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