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在XX镇XX路XXX号XX电缆门口的一台电动车上盗窃一台黑色的OPPO手机,并将这台手机售卖至XX镇的手机店。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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