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鼓)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2时许,在湘潭县石鼓镇沿红村赵家组肖××家门前,张××与肖××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肖××用手打了张××两耳光。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肖××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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