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文)决字[2025]第020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北干道红绿灯处,因驾驶电瓶车撞到了受害人沈小连的摩托车,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动手打了受害人沈小连一耳光,造成沈小连左侧面部肿胀,头部疼痛。后违法行为人李**返回时又对沈小连进行了辱骂。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李**传唤至云溪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李**如实陈述了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