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文)决字[2025]第193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文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文田*******。
  现查明:2023年2月份,罗×平前往老挝务工,在老挝寻找工作期间,认识了老挝籍女子X×××UN(护照号码:P××0,中文名:本××宋,出生日期:1×××年×月×日),两人认识后互有好感,于是罗×平放弃了在老挝务工的想法,罗×平帮助老挝籍女子X×××N办理好护照和签证后,于2025年4月份将老挝籍女子X×××N带至中国××省××县××镇××村××组罗×平家中居住,老挝籍女子X××N签证于2025年7月30日过期,未续签签证,现处于非法居留期间,罗×平在老挝籍女子X×××N签证过期后容留老挝籍女子X××××N在家中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村委会证明、护照签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